為了減輕家中照顧者的經濟負擔,香港特区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2023年2月公布新一份財政預算案,部分措施與照顧者有關,其中包括由2023年10月起將關愛基金下護老者和殘疾人士照顧者經濟援助計劃恆常化,並提高金額,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和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會由每月2,400港元增至3,000港元。四項計劃包括:
- 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
- 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
- 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
- 為獲聘於有薪工作的高額傷殘津貼領取者提供津貼以聘請照顧者計劃

1. 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
「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又稱護老者津貼,旨在向低收入家庭護老者發放生活津貼,以補貼其生活開支,同時確保有長期護理需求的長者能夠享受居家安老,獲得適當的照護。這有助於提高長者心理健康,確保他們能在家中環境中享受到長期護理,滿足那些不想入住私立老人院或政府老人院但需要經濟支援的長者需求。 照顧者也可以多多了解各式各樣的香港老人福利,包括老人卡優惠、高額長者生活津貼、長者醫療津貼,以更好地支援長者的需求。
申請資格
- 受照顧長者,須居於香港及經社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的「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2.0評定為身體機能有中度或嚴重缺損(或經「interRAITM 家居照顧」9.3 版本評估),並於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已在中央輪候冊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即院舍照顧服務及/或社區照顧服務)。
- 在申請及領取津貼期間,受照顧長者須居於社區及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服務。
- 護老者須有能力承擔照顧的責任,並為受照顧長者每月提供不少於80小時的照顧時數;如照顧超過一名符合上述條件的長者,則須每月提供合共不少於120小時的照顧時數。
- 護老者須為本港居民及居於香港,並與受照顧長者沒有任何形式的僱傭關係。
- 護老者須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或長者生活津貼或以照顧同一名長者申領基金下「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的生活津貼。
- 護老者須屬低收入家庭,即護老者及與其同住家庭成員的家庭每月入息須不超過相關住戶人數的指定入息上限,資產並不計算在內。
家庭每月入息限額
| 住戶人數 | 每月入息上限(港元) |
| 1 | 15,800 |
| 2 | 22,500 |
| 3 | 27,900 |
| 4 | 34,800 |
| 5 | 42,900 |
| 6或以上 | 48,675 |
申請手續
社署會根據中央輪候冊的資料,於2023年10月開始發信予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而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服務者,並仍在中央輪候冊上的長者,邀請其護老者申請參與護老者津貼計劃。護老者要留意,邀請信有寄出日期,一旦申請期過後需再向社署提出,但不保證一定成功。 獲邀參加的受照顧長者只可由一位護老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若同一位獲邀長者有多於一位護老者,須自行協商決定由哪一位護老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 申請人須在申請期限前,連同以下文件寄回或交回社署關愛基金組:
- 護老者及與其在香港同住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受照顧長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護老者擬用於自動轉賬領取津貼的指定銀行帳戶文件副本
注意事項
以下人士不會被視為合適及有能力的照顧者:
- 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
- 已被社會福利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定為身體機能有中度或嚴重缺損的人士
- 正在中央輪候冊上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的人士
- 傷殘津貼受惠人
- 護老者津貼申請人需要為受照顧長者每月提供不少於80小時的照顧時數,包括:
- 日常生活的獨立活動,例如膳食、家務、藥物管理、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及接送服務等
- 長者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個人照顧及協助,例如協助長者走動、穿衣、如廁、陪診服務、私人護理及個人衞生等
- 對於部分照顧患有行為或情緒問題的長者的護老者可能須要先平伏有關長者的行為或情緒後才能提供上述日常生活照顧,所涉及平伏有關長者的行為或情緒的時間
- 護老者出席培訓的時數

2. 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
「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又稱「津貼計劃」,為有援助需要及符合資格的照顧者繼續提供支援,並讓有長期照顧需要的的殘疾人士可在照顧者的協助下,得到更適切的照顧。
申請資格
申請人,即為有關殘疾人士提供照顧的照顧者(照顧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受照顧的殘疾人士,須居於香港及現正輪候社署任何一項指定的康復服務或教育局的特殊學校寄宿服務或醫院管理局的療養服務;
- 在申請及領取津貼期間,受照顧的殘疾人士須居於社區及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特殊學校寄宿/療養服務;
- 照顧者須有能力承擔照顧的責任,並為受照顧的殘疾人士每月提供不少於80小時的照顧時數;如照顧超過一名符合上述條件的殘疾人士,則須每月提供合共不少於120小時的照顧時數;
- 照顧者須為本港居民及居於香港,並與受照顧的殘疾人士沒有任何形式的僱傭關係;
- 照顧者須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長者生活津貼或以照顧同一名殘疾人士申領社署轄下「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的生活津貼;及
- 照顧者須屬低收入家庭,即照顧者及與其同住家庭成員的家庭每月入息須不超過相關住戶人數的指定入息上限,資產並不計算在內。

家庭每月入息限額
| 住戶人數 | 每月入息上限(港元) |
| 1 | 15,800 |
| 2 | 22,500 |
| 3 | 27,900 |
| 4 | 34,800 |
| 5 | 42,900 |
| 6或以上 | 48,675 |
申請手續
社署會於2023年10月開始,發信予現正輪候經由社署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指定的資助住宿照顧服務/日間康復訓練服務或教育局的特殊學校寄宿服務或醫院管理局的療養服務的殘疾人士,邀請其照顧者申請參與津貼計劃。邀請信內會夾附申請表。 每名獲邀參加試驗計劃第三期的殘疾人士只可由一位照顧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若同一位獲邀的殘疾人士有多於一位照顧者,他們須自行協商由哪一位照顧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 申請人須連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或交回社署關愛基金組
- 照顧者及與其在香港同住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受照顧的殘疾人士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照顧者擬用於自動轉賬領取津貼的指定銀行帳戶文件副本
注意事項
以下人士不會被視為合適及有能力的照顧者:
- 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
- 已被社會福利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定為身體機能有中度或嚴重缺損的人士
- 正在輪候社署任何一項指定的康復服務或教育局的特殊學校寄宿服務或醫院管理局的療養服務的人士
- 傷殘津貼受惠人
- 殘疾人士照顧者津貼申請人需要為受照顧的殘疾人士每月提供不少於80小時的照顧時數,包括:
- 日常生活的獨立活動,例如膳食、家務、藥物管理、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及接送服務等
- 殘疾人士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個人照顧及協助,例如協助殘疾人士走動、穿衣、如廁及個人衞生等
- 對於部分照顧患有行為或情緒問題的殘疾人士的照顧者可能須要先平伏有關殘疾人士的行為或情緒後才能提供上述日常生活照顧,所涉及平伏有關殘疾人士的行為及情緒的時間
- 照顧者出席培訓的時數
3. 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
為嚴重殘疾人士提供特別護理津貼」將由2023年10月起納入政府恆常資助,名稱亦更新為「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津貼計劃」) 。計劃目的為居於社區、沒有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嚴重殘疾人士提供特別護理津貼,以協助他們購買護理用品及服務,或作其他與護理照顧有關的用途。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提出申請時,年齡在60歲以下並正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額傷殘津貼;及
- 在社區居住,並符合相關每月家庭入息規定[即申請人及其在港同住家庭成員的家庭每月入息不超過相關住戶人數的入息限額(詳見「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簡介的附件一),而資產則不設限制]。
家庭每月入息限額
注意: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分為3類,根據每戶家庭的每月入息限額。 例如,如果家裡只有 2 名成員。您的家庭每月入息為港幣30,000元,資助金額為港幣2,500元。您的家庭薪資為37,500港元或以下但不少於30,000港元,補貼金額為1,875元。
| 住戶人數 | 每月入息限額(元) | 津貼額(元) |
| 1 | 21,100 | 2,500 |
| | 26,400 | 1,875 |
| | 31,700 | 1,250 |
| 2 | 30,000 | 2,500 |
| | 37,500 | 1,875 |
| | 45,000 | 1,250 |
| 3 | 37,200 | 2,500 |
| | | 1,875 |
| | | 1,250 |
| 4 | 46,400 | 2,500 |
| | 58,000 | 1,875 |
| | 69,600 | 1,250 |
| 5 | 57,200 | 2,500 |
| | 71,500 | 1,875 |
| | 85,800 | 1,250 |
| 6 或以上 | 64,900 | 2,500 |
| | 81,125 | 1,875 |
| | 97,350 | 1,250 |
申請手續
- 符合資格的人士可提出申請。申請人如未滿18歲,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精神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應由現時獲社會福利署(社署)核准代其申領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父母/監護人/受委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監護人須將填妥的津貼計劃申請表連同下列所需文件(提出申請時,毋須遞交相關的入息證明文件),寄回或交回社署照顧者津貼組: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
- 監護人/受委人之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只適用於申請人為18歲以下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精神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而由社署社工作為監護人/受委人提出申請則毋須遞交此文件)。

4. 為獲聘於有薪工作的高額傷殘津貼領取者提供津貼以聘請照顧者計劃
為獲聘於有薪工作的高額傷殘津貼領取者提供津貼以聘請照顧者試驗計劃」,為領取高額傷殘津貼並獲聘於有薪工作的殘疾人士提供津貼,讓他們聘請照顧者,以協助其往返辦公地點(不包括以其家居作為工作地點)及/或在該處的活動(包括日常生活照顧),從而鼓勵他們持續就業。社會福利署(社署)於2023年10月1日將上述援助項目(簡稱津貼計劃)納入政府恆常資助項目,為有援助需要及符合資格的殘疾人士繼續提供支持。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正在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額傷殘津貼(經醫生評估為精神狀況不適宜作聲明者除外);
- 已獲聘於有薪工作(不包括自僱人士或在家中工作人士),每月工作入息須不少於7,575元及不超過30,300元;及
- 從事有薪工作而親友未能提供照顧,並僱用全職照顧者協助其往返辦公地點(不包括以其家居作為工作地點)及/或在該處的活動(包括日常生活照顧)。
申請手續
- 社署會發信予正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人士,邀請符合津貼計劃資格的人士提出申請。如申請人未滿18歲,須由現時代其申領高額傷殘津貼的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 申請人/監護人須將填妥的津貼計劃申請表連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社署照顧者津貼組: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獲聘工作證明及相關入息證明文件
- 受聘照顧者的僱傭合約及相關簽證副本
- 受聘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旅遊證件副本